关税出口责任归属?
依据我国海关相关法规条例,规定如下:
我国进口关税的承担者为货物进口的接收方。
出口货物关税的承担者系货物出口的发货人。
发货出口货物,其责任主体是我国具备自营进出口资质的单位,亦即拥有自理报关资格的各类机构。
1. 外贸进出口总、子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,获准经营进出口业务。2. 拥有进出口权的工贸、农贸、技贸公司。3. 拥有进出口或部分经营权的全国及地方进出口公司。4. 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、联合体、外贸及生产企业联合体。5. 信托、开发、引进技术及租赁公司。6. 成套设备出口公司,地区、部门国际合作公司,对外承包工程公司。7. 中外合资、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。8. 免税品、友谊、外汇、侨汇商店。9. 各类保税工厂、仓库及外国商品维修中心。10. 海关认可,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加工装配及补偿贸易企业。11. �
据此,依据相关规定,出口关税的缴纳责任归属发货方,即具备自营进出口资质的单位。这些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时,须遵照法律法规缴纳出口关税。
在实际操作中,可能遇到一些特殊情形。例如,部分产品可能享有关税减免;还有,部分出口企业可能已与境外客户签订FOB或CIF等贸易条款,责任可能随之转移。故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。